臺南市新營區新興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聘約要點
100.08.31修訂第一、八、十一、十九點;增訂第十九、二十點
一、本公約依據教師法第16條、17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訂定。
二、教師應恪遵教師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服務法令,修己善謀、敦品勵行、熱忱服務,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。
三、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,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,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(職)。
四、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,充實專業知能,對於教學要充份準備教材,採用適當教法,專注教室經營,認真批改作業,參與補救教學,假期學習指導活動,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,並切實遵守且不實施體罰。
五、教師有兼任導師、行政職務、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,並應負全校學生訓導與輔導,及學校交辦事項(如始業輔導、班會、社團、體育、慶典、值週導護、校外教學、環保教育、合作教育、能源教育、交通安全維護、衛生教育、生活輔導、個案輔導、社會教育等活動)之義務。
六、教師負有處理班務事務(如生活公約之擬定、自修、午修之督導、校園整潔及美化、午餐供應指導、缺曠課處理、家庭聯絡簿之批閱、家庭訪問等)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、申報中途輟學學生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。
七、教師負有管理一般教室、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務之義務。
八、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,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,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。
九、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,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及教師會之權利。
十、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、週會、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,並履行會議之決議。
十一、教師出勤差假依「教師請假規則」、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及課務處理要點」及有關規定辦理。
十二、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、研究、研習或準備教材,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。
十三、學校應於新學年度(學期)開始前,將聘書送達教師,教師接到聘書後,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,送交學校人事單位確認受聘,否則視同放棄,不得申訴。
十四、教師接受聘任後,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,享有教師法第16、17條之權利與義務。
十五、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,如因故必須離職者,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,提請校長同意,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,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,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內前通知對方。
十六、新聘教師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,於應聘時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書或同意書,否則不予聘任。
十七、教師之解聘、停聘、或不續聘,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。
十八、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其權益時,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;於評議未確定前,仍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九、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,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本公約未盡事宜,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。
二十、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八條規定,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二十一、本公約未盡事宜,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。